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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(財政部令第51號)第七條第二款規定,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,不再繳納消費稅”。現將這一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: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,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,為直接出售,不再繳納消費稅;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,不屬于直接出售,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,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。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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